广电总局:禁止外资机构从事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

日期:2022-10-24 21:27:55 / 人气:14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22年10月24日08: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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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12号令《广播传送电视节目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机构的传输业务和秩序,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从事广播传送电视节目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传送的节目中插入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等信息。

来源:CMNC——广播和电视头条

来自官方网站,综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先后发布12号令和13号令,即《电视节目业务广播传输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均由国家广电总局局长徐琳发布。

《广播传输电视节目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以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旨在加强对广播传输电视节目业务的管理,规范电视节目广播传输秩序。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对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有线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许可证。

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

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取得电视节目播出传输业务许可的机构传输其节目信号。

从事广播传输电视节目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自有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和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输服务,不得擅自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未经授权,不得在传送的节目中插入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等信息。

从事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输广电总局要求的广播电视节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视节目业务广播传输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络中传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确保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负责规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的传输参数。任何单位未取得《广播传送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无线)》不得擅自出租或使用卫星转发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因重大项目或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令第1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如下所示:

法令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第十二条:

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12号

《广播传送电视节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徐琳

2022年9月26日



电视节目传输中的广播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节目播出经营管理,规范电视节目播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节目播出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节目播出和传输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五条从事有线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传输电视节目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电视节目广播传输经营许可证》:

(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第七条禁止外商投资机构从事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

第八条申请电视节目播出传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总体业务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必要设备、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和相应的网络资源;

(五)具有长期提供传输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电视节目播出传输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范围、传输内容(应注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输范围、技术手段、传输方式等内容描述;

(二)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股东背景说明;

(三)电视节目播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五)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方案;

(六)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源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跨省级行政区域有线电视节目播出传输业务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有线广播传输电视节目业务,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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