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新规!保荐机构分为A、B、C三类,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日期:2023-07-22 12:14:30 / 人气:92


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的需要,《实施办法》旨在提高保荐人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及保荐项目上市质量。
具体来说,《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沪深交易所基于科学、合理、客观的原则,结合上市公司质量、保荐业务质量等评价内容,形成了对保荐人首次保荐项目执业质量的综合评价。二是评价体系包括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权重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权重30%)、评价分值调整(无权重)三部分。三、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质量分为A、B、C三个等级,专业质量得分前20%为A级,后20%为C级,其余为B级..
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衡量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绩效和治理质量。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在T-5年度(T为评价年度)保荐的公司。
《实施办法》特别指出,评价年度内保荐机构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立案的,评价结果应为c类。
有券商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是基于投资者需求对保荐人进行评价和分类,其评价结果可供投资者投资参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此外,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实施办法》将上市公司质量与保荐机构评级挂钩,有助于加快保荐机构执业理念由“可审批”向“可投资”转变。
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沪深交易所将根据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对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相关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沪深交易所将对其保荐的首个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监管比例;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的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现场监管的比重,在现场监管或审核过程中继续对申请退出的首发项目进行现场监管。
近日,北交所也研究起草了《证券公司北交所业务分类评价专项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专项评价的加分指标涵盖了推荐、发行与融资、做市、券商四类业务,共有九项加分指标,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荐上市公司数量、全国股转系统推荐上市公司数量、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融资额、其投资企业保荐上市项目数量、 北京证券交易所做的股票数量和成交金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的股票成交金额,代理机构和新合格投资者买卖的股票数量。 评价期内受到监管处罚的证券公司不纳入专项评价范围。"

作者:开丰注册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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