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丰娱乐: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 推动中国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

日期:2022-11-18 18:47:39 / 人气:114

11月18日,爲进一步扩展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管理局结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完善并明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当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加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规则》次要内容包括:一是一致标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触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经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操持。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途径,并取消柜台买卖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婚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当性,鼓舞临时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白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经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操持注销。《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规则原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则第一条 爲支持和标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契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 国度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则,经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形式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买卖所债券市场。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舞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运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经过人民币跨境领取零碎(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则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有关事项。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触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施行监视管理和反省。第七条 国度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注销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告诉书或其他同等效能文件后10个打工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经过国度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零碎(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零碎)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注销。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零碎生成的业务注销凭证,爲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公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发出的本金,利息支出,契合规则的债券和外汇衍生商品买卖相关资金划入,境内操持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互相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公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契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度外汇管理局规则的其他支出。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领取债券买卖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契合规则的债券和外汇衍生商品买卖相关资金划出,境内操持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互相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公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契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度外汇管理局规则的其他收入。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处。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称号、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作变卦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零碎操持变卦注销。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入中国债券市场并封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封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打工日内经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登记注销。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公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买卖及资金运用、汇兑等遵照划转后途径的相关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准绳上应坚持分歧,不得停止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停止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越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临时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准绳展开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商品买卖,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发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途径展开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商品买卖:(一)作爲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间接买卖。(二)请求成爲中国外汇买卖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买卖中心)会员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三)请求成爲外汇买卖中心会员经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途径展开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商品买卖:(一)作爲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间接买卖。(二)请求成爲外汇买卖中心会员经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途径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公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注销凭证操持。该公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操持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商品买卖项下的资金交割、损好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一致经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操持。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途径展开外汇衍生商品买卖的,应自行或经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前向外汇买卖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前向外汇买卖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展开外汇衍生商品买卖应遵照以下规则:(一)外汇衍生商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二)当债券投资发作变化而招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打工日内或下月初5个打工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商品敞口停止调整。(三)依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践需求,可灵敏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买卖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四)初次展开外汇衍生商品买卖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买卖中心提交恪守套期保值准绳的书面承诺。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爲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停止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实在实行反洗钱和反恐惧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实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好的材料和信息。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零碎管理方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零碎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告诉》(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则,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依照《经过银行停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施行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经过银行停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买卖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标准(1.3版)〉的告诉》(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则,报送相关信息数据。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途径爲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即期结售汇的,依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度外汇管理局实行统计和报告义务;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则的途径爲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即期结售汇的,依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停止统计。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途径爲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外汇衍生商品业务的,应恪守以下规则:(一)依照外汇买卖中心规则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商品买卖信息。(二)作爲对客户外汇衍生商品业务向国度外汇管理局实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间接入市形式或主经纪形式展开外汇衍生商品买卖的,应依照外汇买卖中心规则报送有关买卖信息。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途径爲境外机构投资者操持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商品业务的,若运用本机构外部买卖零碎以外的第三方买卖零碎、平台或设备,应契合有关监管规则。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爲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管理局辨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分:(一)未按规则操持注销的。(二)未按规则操持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三)未按规则操持账户开立或封闭,或未按规则运用账户的。(四)未按规则操持外汇衍生商品业务的。(五)未按规则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伪资料、数据或证明等。(六)未按规则停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藏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经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据本规则报送的资料应爲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爲准。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度外汇管理局担任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地方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成绩的告诉》(汇发〔2015〕43号)、《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成绩的告诉》(汇发〔2016〕12号)、《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成绩的告诉》(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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