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计划完善对特定短期交易的监管规定,并指定11项豁免

日期:2023-07-22 12:17:54 / 人气:94


7月21日,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个别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通过“短线”进行内幕交易。制定《规定》的实质是通过手段提前威慑此类行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的种类和交易方式越来越丰富,《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原有的“特定主体的短期交易行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规定已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具体而言,特定短期交易行为是指特定身份的投资者在六个月内买入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卖出后买入其他具有权益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特定身份投资者,是指沪港通机制下,除仅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为集体名义账户外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等。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在买入时并没有特定的身份,但卖出时所拥有的也应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17条,包括以下9点:一是规定具体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系统适用的证券范围;第四,明确具体短线交易系统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系统的豁免。第七,确定国内机构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了对外投资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证监会表示,在新规起草过程中,主要针对大股东、董事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了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监管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并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详细阐述了11种豁免情况。
豁免包括:优先股转股、可转债、ETF申购赎回、证券再融资、继承赠与、国有股无偿划转、新三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承销后剩余股份购买、做市交易等非交易行为。
同时,我们将积极回应境外投资者的诉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申请计算产品持有证券数量,豁免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沪深港通机制下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
证监会指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松监管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并重,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条例》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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