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烂尾,购房者可解除买卖、贷款合同?

日期:2025-07-18 18:14:52 / 人气:26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烂尾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参考案例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该案例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示范。

案例详情:楼盘烂尾引发纠纷

•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原告陆某、张某千与被告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总购房款1183680元,首付款433680元,剩余75万元向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支付。2022年2月,三人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截至2024年3月,陆某、张某千已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30元,但融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超4个月,且项目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

• 各方观点:融某置业公司称已无法交付房屋,此前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遭拒,认为贷款利息应由购房者承担,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某银行盐城分行称银行无过错,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 法院判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融某置业公司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已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合同解除条件与责任承担

•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融某置业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项目停工且短期内无交付可能,导致购房者取得房屋的核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解除《房屋认购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致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因此法院一并支持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合同》。

• 责任承担:合同解除后,遵循“过错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及范围。本案中,融某置业公司作为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返还购房款、已还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银行作为贷款方无过错,不承担额外风险责任,但需配合贷款返还流程。

案例启示:对类似纠纷的借鉴意义

• 特殊性:该案件具体合同约定与履行细节特殊,开发商抗辩理由独特,即曾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遭拒,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和后续贷款利息,且成功入选最高法案例库。

• 普遍性:此类诉讼涉及购房者、开发商和银行三方主体法律关系,楼盘烂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解除合同规定,多数烂尾楼案件可能基于此产生纠纷。该案例在调节三方关系方面可能具有一定借鉴性,但目前其参考意义相对有限,不同案件、项目和城市情况差异大,难以完全复制。

• 实践困难:实践中存在立案难、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度高、裁判严格以及执行难等问题。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解除合同退房通常是兜底方案,若项目有复工希望,建议优先推动复工交房。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则案例为楼盘烂尾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明确了购房者在特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及责任承担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仍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谨慎选择解决途径。

作者:天狮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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